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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294347号“双村shuangcu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0: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82号
申请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射阳县双忖纸品厂
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对第13294347号“双村shuangc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000758号“双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双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申请人企业企业信息、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代理合同、所获荣誉证书及公证件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手帕、纸围涎、纸制杯垫、纸餐巾、纸巾、纸制抹布、纸、复印纸(文具)、木纹纸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卡纸板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2011年5月27日,引证商标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申请人提交的广告代理合同,表明其“双灯纸业”、“双灯抽纸”品牌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军事农业频道进行广告宣传。
3、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5件商标,其中包括4件“双村”、“双忖”商标,均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5年2月7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提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虽适用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但根据《商标法》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加强保护的立法本意,依据“举重以明轻”的规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行为,亦属于该条款所调整的对象。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本案查明事实2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曾在2011年被认定在卫生纸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经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知名度得到进一步延续。争议商标由汉字“双村”、对应的拼音及椭圆形边框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双灯”及图形部分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且为同行业经营者,在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先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双灯及图”商标理应知晓,其在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卫生纸”商品相同或具有密切关联的卫生纸、纸、复印纸(文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善意。同时,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6类纸巾、卫生纸等商品上注册申请了3件“双村”、“双忖”商标。综上,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认为标识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生产提供或与之具有某种联系,或不正当借用申请人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照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双村shuangcun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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