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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72368号“SPS SHIPUS ELECTRON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0:51ELECTRONICS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09号
申请人:深圳市芯易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2368号“SPS SHIPUS ELECTR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6109号“SPS”商标、国际注册第1351384号“SPS COMMERCE”商标、第36215080号“SPS (Super Postioning)”商标、第10234546号“三昇源科技 SPPS及图”商标、第10637900号“SPSS”商标、第51219367号“SP2S”商标、第56078686号“SPS及图”商标、第4412801号图形商标、第18284796号“森慧 Senhui及图”商标、第6146369号“Sciencsys及图”商标、第6050323号“Smartclick及图”商标、第7190693号“瑟克瑞 Secu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至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05895号“城际停车 SPPS及图”商标、第7739888号“三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十)已无效,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在除“电站自动化装置”以外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上述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3年1月27日止,引证商标十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2年2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现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在构成要素、认读印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存模块、内存扩展模块、集成电路、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集成电路用晶片、带有集成电路的电路板、功率放大器、半导体晶片、电路板、集成电路模块、碳化硅二极管、微芯片、结构化半导体晶片、微芯片(计算机硬件)、电信装置用电阻器、高清集成图形芯片、制集成电路用电子芯片、半导体光放大器、存储器扩容模块、石墨电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单晶硅、计算机软件、电子芯片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SPS”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字母组合“SPS”相同,与引证商标五“SPSS”,引证商标六“SP2S”在字母构成、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压电传感器、车辆用泊车传感器、电压监控模块、配电模块、压力传感器、整流模块、污染传感器、风车用震动传感器、辐射传感装置、生物芯片传感器、传感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