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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95437号“caid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1: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05号
申请人:缔脉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5437号“caid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840857号商标、第463044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撤销决定、申请人介绍、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商标档案、在先案件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质量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CAIY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复审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访问、收集、管理、跟踪、分析和报告临床试验的数据和信息为特色的软件即服务(SaaS);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撰写科技文稿;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生物学研究;医学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caidya 商标 缔脉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