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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76897号“晶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3: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04号
申请人:天津晶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燕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4日对第61176897号“晶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抢注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发票、合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USB闪存盘”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将“晶拓”作为商号或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USB闪存盘”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于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晶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