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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5162号“橙子云计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6: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93号
申请人:深圳市迅龙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5162号“橙子云计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9555935号“橙子大课堂”商标、第50869529号“橙子美拍”商标、第64084102号“橙子交友”商标、第20073125号“橙子.优选 ENJOY YOUR LIFE”商标、第35122005号“橙子信调”商标、第34975483号“橙子信服”商标、第64948528号“橙子捏脸”商标、第30920925号“橙子微讯”商标、第9769820号“ORANGE”商标、第57106371号“金橙子”商标、第9764506号“ORANGE”商标、第3128193号“ORANGE”商标、第3128192号“ORANGE”商标、第1463400号“ORANGE”商标、第23528926号“ORANGE”商标、第20091128号“ORANGE”商标、第57241441号“OR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五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七、十七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五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及引证商标八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等服务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橙子云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