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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23237号“贝恩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7: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53号
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伙记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23237号“贝恩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84108号“雅恩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卫生巾;婴儿尿布”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剩余核定有效使用的商品为婴儿食品等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贝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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