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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45423号“SPINX GAM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48: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87号
申请人:幻境探秘游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45423号“SPINX GA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05828号“SpinX g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SPINX GAMES”与引证商标“SpinX games”英文构成相同,构成相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SPINX GA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