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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96136号“水莱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0: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42号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厦门灏昌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46396136号“水莱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337897号“本来旺Blairqu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39564号“本莱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316398号“奔来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95090号“百岁山本来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16319号“景田本来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将“本来旺”与其驰名商标“景田”、“百岁山”共同使用并宣传推广,“本来旺”已和“景田”、“百岁山”商标以及申请人建立起固定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削弱“本来旺”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建立的特定关系,给申请人企业造成损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摹仿申请人在先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本来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正当性。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本来旺商标列表;
2、本来旺产品销售情况;
3、申请人2017年广告专项审计报告;
4、本来旺品牌广告宣传、赞助及报道;
5、《关于认定肇兴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3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文件;
6、各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景田”、“百岁山”为驰名商标的判决;
7、行政裁定中对“景田”、“百岁山”驰名保护记录;
8、申请人所获荣誉;
9、与争议商标类似的商标胜诉案例;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麦芽啤酒;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发日期为2022年2月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豆类饮料”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水莱旺 商标 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