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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97670号“锦火锅 HOTPOT J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3: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28号
申请人:饶成芬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97670号“锦火锅 HOTPOT 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突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4734号、第43597666号、第56702926号、第21461464号、第18692707号、第61448364号、第10820575号、第25825609号、第29448797号、第28490525号、第51362327号、第11550222号、第414567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十二可相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至十一、十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锦火锅 HOTPOT 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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