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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9499号“REVIVA BY M GRUPPO MASTROT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3:41关于国际注册第1679499号“REVIVA BY M
GRUPPO MASTROT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43号
申请人:GRUPPO MASTROTTO S.P.A.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9499号“REVIVA BY M GRUPPO MASTROT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67571号“REVIV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形、含义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任何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有关金山词霸查询REVIVA、BY、GRUPPO、MASTROTTO、REVIVAL的翻译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REVIVA”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REVIVAL”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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