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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40012号“BHAKTIVEDANT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3:42关于第51540012号“BHAKTIVEDANT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049号
申请人:巴克提维丹塔图书(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巴克提维丹塔图书(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51540012号“BHAKTIVEDANT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2016年5月4日登记成立,远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人中文字号为“巴克堤维丹塔”,其来源于英文“BHAKTIVEDANTA”。申请人将英文字号大量使用于日常生活中,因此,“BHAKTIVEDANTA”为其英文字号,中英文字号相互呼应。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在先字号权。二、申请人通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其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营业地域相近,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合同等业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早已知晓“BHAKTIVEDANTA”商标的存在,申请人系列品牌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在当地知名度较高。被申请人知晓商标而抢注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四、被申请人恶意的囤积商标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五、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合同、用户详情截图、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描图布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四份《合同》中仅两份合同显示了其英文商号,且四份合同均未显示“BHAKTIVEDANTA”商标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描图布、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与之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此外,上述《合同》均未附对应发票,亦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及其主张的“BHAKTIVEDANTA”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描图布、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领域经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的用户详情截图、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均未显示“BHAKTIVEDANTA”商标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描图布、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与之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用户详情截图系自制证据,证明力不强。申请人提交的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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