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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180148号“爆栗哥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5: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1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真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大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80148号“爆栗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86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刘真提供的商标授权书、长期采购合同、销售单、销售小票、美团合同及消费者评价、宣传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17180148号第35类“爆栗哥及图”注册商标,原第1718014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爆栗哥”店面于近三年一直持续经营,为消费者提供销售服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继续有效。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授权声明书、被授权人营业执照、经营登记证;
2、购销合同及销售单;
3、2020-2022年“爆栗哥”店铺销售小票;
4、爆栗哥店铺实拍视频及包装袋照片;
5、美团合同、美团店铺销售及评价截图;
6、爆栗哥抖音宣传视频截图、微信公众号宣传、宣传单;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7、订货聊天记录、长期购销合同及对应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8、代理销售的各种品牌产品照片及其商标标识;
9、2019年-2022年“爆栗哥”店内销售小票、部分微信支付明细;
10、2021年“爆栗哥”店面装修、营业视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1月21日至2022年01月20日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体现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3销售小票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4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美团合同、美团店铺销售截图等均未体现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证据6和证据7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8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9均显示瓜子等商品的销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在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10为自制证据,缺乏其它证据佐证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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