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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99185号“MILANGUO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7: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85号
申请人:米一兰国际软装家居(西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汇泽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9185号“MILANGUO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是指国外的“米兰”,而是照应其经营范围,指“米兰花”。申请商标所含有的“MILAN”字样并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字样整体有独创性、显著性,具有远高于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结合标识整体更是与外国地名无关,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查询,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MILAN”,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MILANGUO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