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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14744号“西光眼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8:57: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70号
申请人:李向军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14744号“西光眼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735826号“光西”商标、第18712720号图形商标、第2199720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形象来源、细节构成、设计要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连锁门店实拍;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资料;广告宣传资料;租赁合同及装修协议;空间设计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图形设计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西光眼镜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