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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2912号“华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9:04: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32号
申请人:湖南袁创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2912号“华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0330号“华创HUAC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872154号“HUACN华创生活LIFE SERVA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565968号“华创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植物种子;植物种籽;谷种;植物用种菌;未加工谷种;蘑菇繁殖菌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树木;谷(谷类);自然花;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99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三于2023年8月28日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华创”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华创”、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华创生活”、引证商标三汉字“华创一品”均包含相同的汉字“华创”,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继续有效的植物种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谷物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华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