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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85613号“星肉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08:36: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76号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十方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57485613号“星肉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著名的咖啡零售商及餐饮集团,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1619115号“星巴克”商标、第15412648号“星巴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的“星巴克”、“星巴客”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摹仿,除本案第29类商品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0、31、35和43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星肉客”商标,具有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继续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将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并无使用争议商标的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根本并非为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须坚决遏制,从而规范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是针对申请人在先商标/品牌“星巴克”的不正当抢注和摹仿。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及产品知名度资料;
3、申请人及产品宣传资料;
4、维权资料;
5、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6、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通过第182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1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星肉客”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星巴克”、“星巴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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