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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6076号“GROUP TIG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08:36:36关于第67046076号“GROUP TIG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117号
申请人:深圳市群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6076号“GROUP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8145号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至本审理时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95034号商标、第16756615号商标、第54450449号商标、第10874057号商标、第14858145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第14858145号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GROUP TIGER及图 商标 深圳市群虎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