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519006号“EyePhoneP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08:38:14关于第57519006号“EyePhoneP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57号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州贝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57519006号“EyePhoneP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 iphone”商标在智能手机产品上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被行政机关和法院认可,申请人的“ iphone”商标已获得驰名认定,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416122号“ iph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在产生混淆与误认的同时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和商标注册的秩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申请人在先“iCloud”或与申请人“IPHONE”等在先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媒体的相关报道;
2、申请人各年年报中关于广告投入的数据统计摘页材料;
3、申请人的零售店列表材料;
4、申请人的产品排名指标材料;
5、国家图书馆所出具的关于“ iphone”的中文媒体报道文献的《检索报道》;
6、申请人“ iphone”系列商标的信息材料;
7、商评字[2019]第0000092677号第15039802号“IFON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8、申请人“ iphone”商标相关的行政决定书及裁定书材料;
9、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样品散发;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商业信息目录;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服务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EyePhonePC 商标 苹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