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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6152号“海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08:38: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81号
申请人:海昌(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6152号“海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58767号“海昌HYD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6219号“海昌萌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铁峰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海昌 商标 海昌(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