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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61846号“济世堂李瑞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08:38: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19号
申请人:洛阳济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1846号“济世堂李瑞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887808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689567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326707号“李瑞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128765号“李瑞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535131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406904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450063A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679344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887808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586118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128764号“李瑞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4642496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978281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215694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李瑞成”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其为济世堂药店第四代传承人,是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经查中华英烈网显示,“李瑞成”为烈士姓名。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膏剂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冷敷贴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喂奶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李瑞成”为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10、30类复审商品及第35、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济世堂李瑞成 商标 洛阳济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