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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3921号“纯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08:3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18号
申请人:广州天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3921号“纯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40808号“E鲜E纯 E FRESH E 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636608号“莼鲜CHUN 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纯鲜”表达的是“意申请人的产品食材新鲜,口味鲜美,让客户唇齿留鲜,回味无穷以及暗喻企业的特立独行,一脉相承的独一品质”,是申请人对自己经营企业的准确定位以及对消费者的美好祝愿,与申请人经营的商品内容毫不相关,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纯鲜”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莼鲜”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纯鲜”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虽然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纯鲜 商标 广州天七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