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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23380号“JOHNBOSS 铂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08:40:35关于第65723380号“JOHNBOSS 铂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15号
申请人:铂市(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23380号“JOHNBOSS 铂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3721号“波仕;BOSS”商标、第6086706号“BISS”商标、第11471002号“BOSS B”商标、第61722247号“BOSS”商标、第64766160号“B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现已无效,请核实。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自身经营发展所需进行注册的,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会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五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电加热垫、非医用电热毯;供暖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卫生间用干手器;马桶座圈;蒸汽浴装置;水冲洗设备;澡盆;非医用熏蒸设备;蒸脸器具(蒸汽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为“JOHNBOSS 铂市”该标志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JOHNBOSS 铂市 商标 铂市(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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