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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70705号“Joe & Pep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11: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151号
申请人:珂乐儿宠物专家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70705号“Joe & Pep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是英语或任何语言中的固有词组,没有任何含义,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PEPPER”也常被用作人名,翻译为“派佩、派伯”等,申请商标中文翻译为“乔和佩珀”,且存在多件由“Pepper”组成或包含“Pepper”的商标在先注册,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epper”的释义资料;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Joe & Pepper”组成,其整体使用在动物食品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舒言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Joe & Pepp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