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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52377号“ROOTSMUS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14: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67号
申请人:深圳木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2377号“ROOTSMU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41类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ROOT”系列商标,申请商标英文部分“ROOT”来自上述已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及在先权利的扩展申请和延伸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0369号“roots A HEALING JOURNEY及图”商标、第16303392号“根尖体育 ROOT SPORTS”商标、第40560711号“ROOT SPORTS”商标、第30693380号“ROOTS EDU2”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备区分来源的功能,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OOTSMUSIC”与引证商标二、三的英文“ROOT SPORTS”、引证商标四“ROOTS EDU2”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表演(演出)、音响设备出租、音乐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像机出租、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保护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表演(演出)、音响设备出租、音乐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ROOTSMUS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