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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13861号“宋台坤子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15: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381号
申请人:程华桥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馨彤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贵州轻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对第57113861号“宋台坤子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0830217号“宋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商标注册证、商品图片。
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2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0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于现被申请人。
2. 申请人引证商标在2012年04月2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0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宋台坤子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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