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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128033号“炫峰 XARNPHOR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15: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52号
申请人:广州炫烽跆拳道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驰锐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朗泰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名义:温州伊卡罗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对第23128033号“炫峰 XARNPHOR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使用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情况;被申请人买卖商标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温州伊卡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3月7日的第1590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8年3月6日。经核准,温州伊卡罗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3日变更名义为温州朗泰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二、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变更名义前后在第3、5、7、9、10、12、14、15、16、18、19、25、30、32、41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经查明事实二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变更名义前后在第3、5、7、9、10、12、14、15、16、18、19、25、30、32、41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且被申请人还在网上公开售卖“伴梦依”、“绎柔”、“栢丽薇语”、“奥麦琪”、“津芽儿”、“芭博图”等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和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注册及售卖多件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炫峰 XARNPHORN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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