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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78023号“牵手良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16: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380号
申请人:深圳我主良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拓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年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黄来明
国内接收人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濂水路闽江世纪城临江苑栋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对第61978023号“牵手良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涉嫌囤积商标并通过转让商标来牟利,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55994334号“牵手良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 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白兔商标服务系统的服务发票等资料;
2. 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董德生、董威商标注册情况;
3. 第10618962号“牵手良缘”商标出售情况及相关撤销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0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互联网域名租赁;领养代理;婚姻咨询”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商标在2021年05月12日申请注册,2022年09月06日通过初步审定,并于2022年12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婚姻介绍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因此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婚姻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若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互联网域名租赁;领养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超出实际使用需要、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婚姻咨询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牵手良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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