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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39472号“芳华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16: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01号
申请人:四川骁勇芳华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55939472号“芳华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家居企业,经多年发展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49917339号“骁勇芳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个体经营者在三年多的时间内共申请310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和商业行为,且其将商标在网站进行转让售卖。争议商标亦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皇封御苑”等商标在商标网查询信息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原创,经商标局审查符合注册的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指定商品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构成抢注,被申请人一直诚实信用合法经营,没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申请人只想对其特定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调整。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人气。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标有争议商标的产品图片复印件。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养宠物窝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名称为“济南历下睿铮辣子鸡餐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该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被申请人在众多类别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10余件商标,包括“太上皇帝之宝”、“康熙重宝”、“雍正御笔之宝”、“乾隆宸翰”、“画卦台”、“三霄仙子”、“羲皇故都书画院”、“庆亲王”、“社稷坛”、“浴德堂”、“康熙御笔 京城王府”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被商标局认定被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多件与历史人物、文物等名称相同或近似,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作出合理说明和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而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除枕头、非金属台阶(梯子)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芳华”,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的枕头、非金属台阶(梯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前述法条规定。
第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时,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4可知,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其名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被申请人先后在众多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10余件商标,包括“太上皇帝之宝”、“康熙重宝”、“雍正御笔之宝”、“乾隆宸翰”、“画卦台”、“三霄仙子”、“羲皇故都书画院”、“庆亲王”、“社稷坛”、“浴德堂”、“康熙御笔 京城王府”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被商标局认定被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多件与历史人物、文物等名称相同或近似,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作出合理说明和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而予以驳回。被申请人仅提交几张自制证据,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数量明显超出其作为自然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正常需求,其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历史人物、文物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权利人的利益。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芳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