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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722111号“泽谷小米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16: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19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台湾优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联智慧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17722111号“泽谷小米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由优尼科设计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原注册人申请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原注册人、被申请人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原注册人申请了大量与申请人“小米”、“米兔”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申请人已对其多件恶意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本案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同样具有恶意,在明知相同商标已被无效的情况下,还在后受让并申请注册了大量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0268560号“小米”(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79490号“小米”(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小米”是申请人着力打造的智能科技产品,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的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四、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小米”品牌,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小米”系列品牌,从而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五、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申请人知名品牌,攀附商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公共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工商信息页;
2、相关报道、所获荣誉、认定驰名商标的相关裁定及判决;
3、申请人产品页面;
4、申请人“米兔”介绍、信息页、广告情况、著作权证书、粉丝见面会现场照片;
5、被申请人及原注册人相关恶意证据;
6、申请人企业简介、“小米”商标最早使用证据、产品销售发票及广告宣传等证据;
7、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商标管理制度等;
8、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9、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统计证明、纳税证明、海关出口证明、行业协会证明、广告审计报告、所获荣誉及著作权等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优尼科设计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温奶器;坐便器等商品上,于2016年10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0月6日。2020年7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台湾优生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烤面包器等商品上、第9类便携计算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其余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
3、我局在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6463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三在第15938054号“小米雷布斯”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4年12月15日之前在手提电话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本案审理时,原注册人优尼科设计公司在第3、5、10、11、43、44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包括多件含有文字“小米兔”、“小米鸡”、“小米熊”的商标。另有部分含文字“小米兔”的商标已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其中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93787号、商评字[2019]第0000206226号、商评字[2019]第0000206229号等案件中均认定优尼科设计公司(原注册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裁定已生效。
5、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0类、第35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包括多件含有文字“小米兔”、“小米熊”的商标。其中第18422869号“澤谷 小米兔及图”商标于2020年7月27日由优尼科设计公司(原注册人)处受让而来,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293787号裁定,认定优尼科设计公司(原注册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包括“小米兔”、“小米熊”的商标在上述无效宣告案件裁定生效后由优尼科设计公司(原注册人)受让而来或申请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6年10月7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应予驳回。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所表示的内容并不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1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本案中,仅就争议商标文字本身而言,未构成2013《商标法》前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认定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是否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首先,根据审理查明事实3可知,引证商标三在“手提电话”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对此我局作为申请人商标曾被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坐便器等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手提电话商品相比较,各自所属行业不同,关联性较弱。因此,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2013《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小米”、“米兔”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进行使用和宣传,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泽谷小米熊”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小米”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近似难谓巧合。其次,依据查明事实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优尼科设计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含有文字“小米兔”、“小米鸡”、“小米熊”等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小米”系列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局在先裁定认为原注册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并予以无效宣告。加之,前述查明事实5,被申请人受让而来的第18422869号“澤谷 小米兔及图”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而在此之后,被申请人在理应知晓其受让而来的商标已被无效的情况下,又申请注册或由原注册处受让了多件包含“小米兔”、 “小米熊”的商标,其受让、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以及本案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在先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虽已经转让,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泽谷小米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