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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291394号“佳韵宝 JOYOURBAB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17: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90号
申请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威尔德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24291394号“佳韵宝 JOYOURBAB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9438号“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438号“快乐 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36288号“JOYF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超出其经营需求,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被申请人还抄袭其他知名品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增强了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创始人百度百科介绍、转让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引证商标转让核准证明;
2、“JOY”系列香水网页信息、其他商标信息;
3、宣传资料、进口相关凭证、产品合格备案凭证、商场交易凭证、送货清单及发票、销售发票及列表;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杂志宣传资料、微信宣传资料、网站及微博宣传资料;
5、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
6、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上光剂;研磨材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为“佳韵宝 JOYOURBABY”,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佳韵宝 JOYOUR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