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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37822号“葛仙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19: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44号
申请人:桂林葛仙翁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新健乐活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对第49637822号“葛仙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62937号“葛仙翁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96969号“葛仙翁 GE XIAN W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葛仙翁”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和侵占公共资源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任何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被申请人名下多枚商标均为自主品牌,并非恶意注册。五、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门店图片、产品图片;2、商标使用授权书;3、贴牌合同、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白朊食品;医用保健袋;动物用膳食补充剂;中药袋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西成药、消毒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四十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包括“人人购”、“凤凰传奇 LFENG LEGEND”、“奔驰团队”、“小罐方”、“黄飞鸿”、“辛选”、“优多多 UDODOR”、“奥运冠军营养屋”等在内的七百七十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白朊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白朊食品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除与本案引证商标文字相近的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七百七十余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其中亦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葛仙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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