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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84276号“U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21: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865号
申请人:深圳市套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欣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4276号“U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26831号“UKI”商标、第16986200号“UUKI及图”商标、第38006891号“UK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UKI”与引证商标一文字“UKI”、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文字“UUKI”、引证商标三文字“UKKI”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业补充剂、无菌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灭菌棉、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U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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