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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74261号“MEDNOV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21: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071号
申请人:迈得诺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4261号“MEDNOV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此外,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26907号“MENO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项链(首饰);手镯(首饰);珍珠(珠宝);宝石;银制工艺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手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珠宝首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首饰盒;项链(首饰);手镯(首饰);珍珠(珠宝);宝石;银制工艺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手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合金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上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合金商品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合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MEDNOV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