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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89342号“ECK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23: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77号
申请人:汤昇(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9342号“ECK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894042号“红犀牛 EC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准予注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露营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ECK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