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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78152号“嫦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23: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78号
申请人:成都轻嗑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8152号“嫦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03168号商标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社交陪伴、交友介绍服务等服务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5091号“嫦娥公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护送(陪伴)、殡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在引证商标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嫦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