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48322号“VICARIOUS SURG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26:00关于国际注册第1648322号“VICARIOUS
SURG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60号
申请人:VICARIOUS SURGICAL,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8322号“VICARIOUS SURG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3329号“VICARIOUS”商标、第38061386号“VICARIOU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三、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翻译打印件、在先裁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由英文“VICARIOUS SURGICAL”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9、10、41、44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二、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英文“VICARIOUS SURGICAL”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构图元素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即计算机控制台,其包括与用于下消化道外科和内科手术的医疗和外科设备一起使用的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用于管理、控制和操作机器人及机器人设备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9、10、41、44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