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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12941号“美维星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26: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19号
申请人:上海美维口腔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昱(湖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2941号“美维星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美维星计划”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续和继承,具有品牌一致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76250号“维星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美维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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