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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9383号“九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1: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57号
申请人:贵州九康鑫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9383号“九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5809号“九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饲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拼音部分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九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