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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08747号“丹增工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1: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735号
申请人:孟祥来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企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8747号“丹增工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丹增御品”在第3类、第14类已取得注册。申请商标有独特的理念和含义,已为消费者所熟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丹增工艺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丹增工艺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