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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61361号“CHUN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2: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211号
申请人:付克盛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1361号“CHU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304289号“春什CHUNSHI”商标、第42287010号“春施CHUNSHI”商标、第39803808号“庞氏眼科及图”商标、第8227690号“CHUNS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盒、眼镜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眼镜玻璃、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6日
信息标签:CHUNSH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