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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53517号“鲜啤驾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2: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04号
申请人:厦门鲜啤驾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汇同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53517号“鲜啤驾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83727号“鲜尺驾到”商标、第56677482号“鲜鸡驾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鲜啤驾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鲜啤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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