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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5744号“糖丝发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4: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65号
申请人:北京糖丝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力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5744号“糖丝发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23582号“唐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无论是在构图方式、整体外观上,还是整体文字含义上都存在明显不同、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糖丝”与引证商标“唐丝”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糖丝发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