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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8844号“奢金柔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5: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99号
申请人:汤姆.福特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8844号“奢金柔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并无固定含义,本身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产品名称,经使用和宣传已经获一定的的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奢金”、“奢金柔光”在汉辞网检索结果、相关行政判决书、相关商标信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信息、“奢金柔光”在百度、苏宁易购、京东、小红书等网站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奢金柔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奢金柔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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