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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54225号“大羿射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4: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28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羿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政(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54225号“大羿射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01234号“大羿射日”商标、第18322965号“大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大羿射箭”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大羿射日”、“大羿”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辅导(培训);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大羿射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