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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89725号“织艺ZHIY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6: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94号
申请人:吴少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9725号“织艺ZHI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09473号“织艺优品”商标、第35791871号“织艺坊ZHI YI 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织艺ZH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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