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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85568号“LUO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6: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93号
申请人:宁波市奉化罗源制衣厂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5568号“LU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20739号“络源LUOYUAN”商标、第9881132号“洛缘LUOYUAN及图”商标、第19627625号“洛媛LUOYUAN”商标、第21986077号“落院LUOYUAN”商标、第27995852号“罗媛LUOYUAN”商标、第37667605号“洛苑LUOYUAN”商标、第19728383号“LOYUAN”商标、第13979428号“LUOGUAN及图”商标、第4121997号“LUOGUAN”商标、第2008424号“LUO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骑行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LUOYU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