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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0145号“BALANCE CLEAN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8: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980号
申请人:博澜诗饮品环球私人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华标聚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0145号“BALANCE CLEA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BALANCE CLEANSE”两个英文单词构成,并非英文中的固定组合,与指定商品毫无关联,不能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经大量推广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固定的指向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产品实物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ALANCE CLEANSE”构成 ,其中文可译为平衡、净化,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冰川水、加气水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BALANCE CLEA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