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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23457号“刺猬云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8: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595号
申请人:长沙轻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23457号“刺猬云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16514号“刺猬实习”商标、第17316515号“刺猬兼职”商标、第18735189号“刺猬工场”商标、第25168949A号“刺猬体验”商标、第32956150号“刺猬汽车及图”商标、第34319290号“刺猬自由行”商标、第35994203号“刺猬安全WWW.CIWEI.COM及图”商标、第61707841号“刺猬玩具屋”商标、第16864097号“小刺猬”商标、第15030001号“刺猬公社”商标、第27219948号“刺猬鲜生及图”商标、第34323568号“刺猬环球游学”商标、第34343459号“刺猬国际义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信息、网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
2、引证商标九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九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三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刺猬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