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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3638号“廖氏白斩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38: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70号
申请人:廖瑜红 委托代理人:杭州传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3638号“廖氏白斩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13911号“廖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对“白斩鸡”文字的商标专用权。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76311号“廖氏红豆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的2913类似群组商品。争议商标不会误导相关公众。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913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豆腐制品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虽称放弃商标中“白斩鸡”的专用权,但消费者仍易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予以识别,该理由尚难以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廖氏白斩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