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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81825号“星远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23:42: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52号
申请人:刘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1825号“星远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98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98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放弃“养老院”服务,故我局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寄宿处;饭店;餐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汽车旅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养老院”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星远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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